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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淺論程式源碼與目的碼在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裡的同與異

    分類: 自由軟體鑄造場電子報/法律專欄

    程式源碼 (Source Code) 與目的碼(Object Code,註一)是軟體程式存在的兩種基本型態,前者指的是電腦程式可供後續增編修改的格式,有時可被直接執行,但多半時候必須經編譯或界定程序之後才能被執行,後者則是能夠直接供電腦機器判讀的執行檔格式,但因已經過編譯程序,故除非經過反組譯或是還原工程,否則一般人無法直接觀察目的碼,來了解該電腦程式的演算過程及運算邏輯 (algorithm)。一般來說,軟體程式可以擇一或是同時透過這兩種型態來被散布,就法律論理上,其在著作權法上是被視為是同一作品不同形態的表現,故其表現形式雖不同,但法律定位完全相同。過去電腦程式目的碼是不是能受到著作權法保障是有疑慮的,畢竟這樣的著作格式並不如同一般受著作權保護的客體:詩、詞、書、畫、文章、音樂、電影般,能被直接閱讀、聆聽、感受,和了解,不過美國於 ...
    2014-07-31 週四
  2. 從開放源碼的理想到提供源碼的義務

    分類: 自由軟體鑄造場電子報/法律專欄

    開放源碼(Open Source,註一)是現在許多人在接觸自由開源軟體時,第一個會接觸到的詞,它代表此類程式在散布時,皆能夠從散布者手上取得程式源碼。不過常見到的是,部份使用者會將這個詞,誤解為使用自由開源軟體所必須遵守的義務,認為一旦取得、持有自由開源軟體就必須主動公開手上所持有的程式源碼。其實開放源碼理想與提供源碼義務是兩個不同、但有所關聯的概念:開發者因為認同自由開源軟體理念,而主動公開其所撰寫的程式源碼,並授權給予他人來利用,所以他人才有機會以更深層的方式,利用到其所散布的自由開源軟體,這是屬於實踐開放源碼理想的過程;而當使用者取得自由開源軟體的程式源碼,部份條款要求其得在散布軟體的同時提供源碼給予後手,則是屬於履行授權義務的過程。本文以下將從自由軟體與四大自由談起,介紹相關的歷史背景與授權條款中提供源碼義務的內容,來說明開放源碼與提供源碼所代表的意義,以釐清兩個概念之間的關係。 ...
    2013-11-26 週二
  3. Mozilla 釋出 MPL 2.0 版

    分類: 自由軟體鑄造場電子報/源碼新聞

    Mozilla 日前釋出了 Mozilla Public License (MPL) 的第二版。此授權協議距離上一次更新已超過 10 年時間,修改重點針對其他自由軟體與開放源碼授權提供更佳的相容性,可望為 Mozilla 專案擴展更廣泛的程式碼重復利用的選擇。 新版 MPL 歷經 21 個月的公開諮詢。其基礎是 1998 年制定的 MPL 1.0 版,該版本僅於 1999 年翻修過一次。MPL ...
    2012-01-16 週一
  4. GPL 條款對於衍生程式的判定標準與其授權拘束性的擴散範圍(下)

    分類: 自由軟體鑄造場電子報/法律專欄

    ... GPL 授權元件互動?原則上若是靜態連結的互動方式,則因為元件與元件之間傾向是高度相依的融合 (merge) 關係,此時整個軟體專案會被認定是 GPL 授權元件的衍生作品,而在後續散布時會被要求全部得依照 GPL 授權條款的方式,提供整體專案的程式源碼;而若是其他元件是以動態連結的機動方式呼叫 GPL 元件的功能表現,那麼這時候才會進入第三階段的判別流程,個案的去判別該 GPL 授權元件所提供的功能,在質的一方面,於整個軟體專案裡是否居於重要的核心地位?或是就量的方面,是否 ...
    2011-09-15 週四
  5. GPL 條款對於衍生程式的判定標準與其授權拘束性的擴散範圍(上)

    分類: 自由軟體鑄造場電子報/法律專欄

    ... (obligation) 來作為取得合法授權的交換條件!而 GPL 類別的授權元件,其最為人熟知與影響最為深遠的義務性要求,便是如果新的軟體專案內含 GPL 授權元件的程式碼,那原則上就是整個專案 (as a whole) 會被認定為 GPL 授權元件的衍生程式,從而這個軟體專案再釋出時,便必須依照 GPL 條款的各項授權規定,以提供後手程式源碼的方式來進行散布。GPL 授權條款這樣的要求相較於著作權法的預設,是大為擴張了法律原本對於衍生程式的抽象定義與解釋範圍,然而、以授權條款或是契約約定去補充法律規定之不足處,本就是私法行為下契約自由主義所容許的作為。但是、為了避免這樣的擴張機制引發過大的爭議與產生避用 ...
    2011-09-15 週四
  6. 從 SCO 控告 IBM 一案看源碼的混入

    分類: 自由軟體鑄造場電子報/法律專欄

    2003 年 3 月美國一家電腦公司 SCO 控告電腦界的藍色巨人 IBM(SCO Group v. International Business Machines, Inc.,註一),其指稱 IBM 在未經 SCO 的合法授權下,將 Unix 部份的程式源碼 (Source Code) 使用在 Linux 作業系統的撰寫中。這項指控的基礎在於,SCO 擁有 Unix 的著作權,SCO 並未事先授權 ...
    2005-07-22 週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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